本報南京6月30日電 記者馬超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聯合省住建廳制定下發的《關於建立江蘇法院執行案件被執行人失信懲戒機制的實施意見》規定,從7月1日起,在工程項目招標中,將給予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被執行人在有效期內限制直至永久取消其投標資格的懲戒。
  意見規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構成失信,法院向其發出執行通知書,應當載明將予以失信懲戒的風險提示內容。除屬於民事訴訟法規定中止的情形外,執行通知書發出後被執行人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院應當決定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意見要求,失信信息由江蘇高院採集彙總後及時提供省住建廳,首先在全省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招標投標過程中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懲戒。失信信息還將被整合到“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失信行為公共信息平臺”中,供招標人進行查詢和使用。按照規定,全省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項目的招標人應當在資格審查的過程中,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是否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及其失信信息進行查詢,對存在較重失信行為的,給予信用分減半的懲戒;對存在嚴重失信行為的,給予在有效期內限制直至永久取消其投標資格的懲戒。
  (原標題:江蘇老賴或永久不得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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