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鼎曜餐飲製冰機慧文程振華
  購房時,開發商未告知一層業主地下室裝有高壓配電等設備,導致一層業主入住後發現房間內噪音不斷。近日,河南省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認定業主對所購商品網站優化房享有特別知情權,開發商應當拆除污染源,停止侵權。
  2009年6月,張某等三人分別購買了某小區6號樓1單元103、102、101室。張某等人入住後感覺室內有持續噪音。經多方瞭解,他們發現負一層有開發商安裝的供整個小區使用的高壓配電設備,配電設備頂部距上面樓板150公分左右,且輸入輸出電纜及排熱管道均用金屬支架與上面樓板固房屋出租定相連,同時,現場沒有安裝隔音、隔磁設施。
  為此,張某等三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開發商拆除安裝在地下室的高壓配電設備。但開發商認為,輕微噪音不影響入住,而張某等人不能提關鍵字排名供受到配電室損害的證據,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南陽市卧龍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屬於民法通則規定的特殊侵權行為,依法應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而開發商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在地下室安裝的高壓配電設備不會對原告造成侵害。同時,開發商在原告買房時沒有告知其負一層安裝有高壓配電設備,侵害了業主購房的知情權。據此汽車貸款,法院判決開發商拆除負一層安裝的全部高壓配電設備及應急發電設備,並遷移到不影響小區居民安全生活的地方。
  宣判後,開發商不服,提起上訴。
  南陽市中院審理認為,由於商品房屬於特殊商品,對消費者的生活影響巨大,所以業主對開發商出售的特殊樓層應該享有特別知情權。本案中,開發商規劃將全小區的變電設備及應急發電設備安裝在6號樓地下室,在出售房屋時應對6號樓的業主特別是一層購房戶予以說明,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開發商應當履行告知義務。開發商開發的樓盤,雖然經過相關行政部門審批、驗收,但將該小區所使用變壓設備和應急發電設備安裝在被上訴人居所對應的地下室,對長期生活居住在此的被上訴人有較大影響,應當予以拆除並遷移到不妨礙小區居民居住生活的地方。
  據此,南陽市中院終審駁回了開發商的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地下室裝配電設備業主買房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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